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1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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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桂财会[2006]26号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桂财会〔2006〕26号
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将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同时,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项财政拨款支出的具体情况,并反映每个会计期末的财政拨款结余情况。 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随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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