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财资〔2021〕15号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2月1日颁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
作为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目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充分掌握《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各县(区)财政局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好表率,坚持学以致用,真正做到学懂弄通。要将《条例》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各类业务培训中予以安排,将加强《条例》培训与推进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同志能够全面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准确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确保《条例》各项具体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着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将《条例》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努力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一)理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健全完善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资产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目前市本级已建立起涵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入各个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对照《条例》规定做好"立改废"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尽快全面梳理并修订完善现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与《条例》要求保持一致。要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政策供给,及时研究出台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三)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建立资产调剂、共享共用机制,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从严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严禁无预算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四)认真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目前我市已实现了市县两级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全覆盖,要在此基础上中,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基础数据质量,细化报告内容,完善报告程序。要按规定接受人大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五)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完善账务管理,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要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各县(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直各主管部门要落实《条例》有关要求,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并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贯彻执行《条例》中如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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