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财绩〔2021〕6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柳州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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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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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博彩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柳州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资金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部门(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部门(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主管部门评价是指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主管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资金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部门(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部门(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部门(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九条 主管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主管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主管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资金。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评价和主管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部门(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过程指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2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评价和主管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评价和主管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 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1)完成值在年初指标值的150%(含)以内,不扣分;(2)在150%-170%(含)之间,扣减所赋分值的20%;(3)在170%-190%(含)之间,扣减所赋分值的40%;(4)在190%-220%(含)之间,扣减所赋分值的60%;(5)在220%-250%(含)之间,扣减所赋分值的80%;(6) 在250%以上,扣减全部所赋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的分值区间,合理确定定性指标分值。
第十七条 财政评价和主管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 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部门(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单位)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 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部门管理的财政项目资金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财政评价和主管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评价和主管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第三方应是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要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随同部门决算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包括自评表、自评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各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对预算绩效自评结果的财政再评价机制,重点审核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将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单位)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单位)决算,报送同级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参考制定相关办法,开展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柳州市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柳财预〔2012〕459号)的附件《柳州市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中附件3:《柳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柳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柳财绩〔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xxx年度预算项目绩效自评表
2.xxx年度柳州市本级预算项目绩效再评价评分表
3.xxx年度柳州市本级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附件1
xxx年度预算项目绩效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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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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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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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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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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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分值(10分) |
预算资金执行率(B/A) |
得分 |
得分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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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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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率×该指标分值,最高不得超过分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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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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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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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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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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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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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体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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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 指标 |
分值 |
年度指标值(A) |
全年实际值(B) |
得分 |
未完成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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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指标(10分) |
制度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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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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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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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50分)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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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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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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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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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20分) |
经济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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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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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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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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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10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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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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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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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得分一档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2."制度管理指标"包括是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文件;"业务管理指标"包括是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或机构执行;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是否为达到业务质量要求而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控制措施;"财务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且经费使用合理等;3.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4.请在"未完成原因分析"中说明偏离目标、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若内容过多可以另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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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X年度柳州市本级预算项目绩效再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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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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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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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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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执行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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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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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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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单位自评分 |
再评价得分 |
扣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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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指标(10分) |
制度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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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立是否有据可依,是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有可参照执行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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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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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对项目进行检查、监控;项目采购或招投标、建设、监理、验收等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项目实施是否为达到项目质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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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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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且资金分配、资金支出、会计核算都符合规范;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全部到位,如另有党委、政府等关于资金到位情况的批文,从其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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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50分)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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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实际完成任务量与绩效目标设定任务量进行对比,考核目标任务量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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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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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绩效目标设定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行业基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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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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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批复的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进度对比,考核项目是否按计划的时间周期实施并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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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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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项目总体投入与计划投入情况,考核成本控制是否有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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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20分) |
经济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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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或项目实施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是否达到设定的效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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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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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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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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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10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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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直接受益人或基层实施人员满意度情况。调查对象满意度90%以上(含90%)得满分,满意度60(含)-90%按分值乘以满意度计算得分,满意度低于60%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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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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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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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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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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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xxx年度柳州市本级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情况。
1.项目立项背景。
2.资金用途及目的。
(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
2.项目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4.项目资金支出及拨付合规性情况。
(三)年初绩效目标及其衡量指标设定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调整情况、完成验收等)。
2.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情况)。
二、项目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指标构建及细化情况
(二)评价组织实施及流程
三、项目绩效情况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分析
(三)总体自我评价
四、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五、工作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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